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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发布日期:2019-06-02 22:15 浏览次数:

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牙齿”紧紧“咬合”

——陕西修订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严”字当头

 

  “对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持续下降或者未完成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改善目标任务的地区,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约谈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5月28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事依法行,法随时变。这是继今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初审之后的第二次审议。修订草案修改稿新增条款“严”字当头,力求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的“牙齿”紧紧“咬合”,成为保护好秦岭“绿肺”的刚性约束。

  变“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为“产业准入清单”

  初审之后,省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相关问题及条款内容,多次与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研究修改,召开立法论证会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修订草案修改稿。


  考虑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对产业政策的影响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鼓励类,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通常倾向适用于鼓励产业发展的领域,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和建设项目准入制度,将“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修改为“产业准入清单”,并增加了报省政府批准公布等内容,要求各级政府根据产业准入清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准入制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与此同时,省级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根据有关专业测绘调查资料,研究汇总提出了秦岭主要支脉的名录。据此,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条款,明确列出了秦岭主要支脉的名录。

  进一步明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职责

  为了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监督管理章节,涵盖执法机制体制、目标考核、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网格化管理、投诉举报、舆论监督等条款,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环境监测、约谈制度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省政府设立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立办事机构,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地方和部门意见,修订草案修改稿对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责作了调整和完善,对市、县两级秦保委成立办事机构及其职责作了规定。


  按照国家生态保护补偿的政策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对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和方式作了补充完善。规定应增加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规模,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指导生态环境受益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之间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核心、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水电站

  有的地方、企业、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对秦岭范围内水电站应区别对待、分类处置,并由省上统一制定整治标准和处置方案。经与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水电站。核心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拆除,恢复生态;重点保护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电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评估整治标准及处置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整治或者退出、拆除,恢复生态。”


  有的部门、单位提出,对已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以及无主矿山,也应明确其尾矿库的管理责任。修订草案修改稿新增规定:“对已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尾矿库的管理,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负责。”

  明确公路养护责任
  规范建设农家乐


  位于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已建成的在用公路,是我省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解决山区群众出行的重要基础设施。有的部门、地方建议,应明确对该区域在用公路的维护、养护责任,保证交通安全。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及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路养护单位对位于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已建成的在用公路,需要进行维护、养护作业的,应当依法做好作业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农家乐(民宿)是秦岭生态旅游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的有效途径,需要依法予以规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际,修订草案修改稿对关于开办农家乐(民宿)的禁止性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规划建设农家乐(民宿)应当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范围内开办农家乐(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对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按照规定设置收集、处理装置,不得随意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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